江西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
Jiangxi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JXMA。
第二条 江西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接受中共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领导,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等职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华医学会业务指导。业务上接受江西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和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江西省卫生健康委。
第六条 本会会址:江西省南昌市豫章路72号,邮政编码:330006。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强化党组织对学会专科分会成立、换届及学术活动开展等方面的参与和指导,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对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及业界影响力进行综合评价,指导学会专科分会选举政治素质高,道德情操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人才担任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港澳台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通过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促进新药、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的合理使用与不断创新。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江西省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六)对各设(区)市医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类。
第十七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务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公共卫生、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设区市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八条 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或所在设区市医学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查,组织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组织工作委员会报备。会员分别按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设区市医学会编号发证,由本会统一管理。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5)享有退会的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3)按期缴纳会费。
(4)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本会的个人会员证书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印制,加盖江西省医学会钢印,由本会颁发。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宣布作废其会员证书。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监事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党委会、会长办公会、有关“三重一大”重要会议,有权就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对理事会成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江西省医学会某某学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设区市医学会以及有关单位民主协商推举全省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科分会,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接受卫生健康委的领导(或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江西省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议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2024年1月第十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江西地图,其下为江西省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37”。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