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学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医疗领域反腐败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江西省医疗卫生系统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江西医学会全体会员、工作人员及分支机构,涵盖学术交流、科研评审、继续教育、医疗服务等全领域活动。本公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廉洁从业、接受监督”原则,将廉洁自律要求贯穿学会管理与业务工作全过程。
第四条 要坚持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精益求精,满意放心的服务原则,严格遵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崇尚无私奉献的医德行为。
第五条 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出现“生、冷、硬、顶、推”等不良态度和行为。
第六条 严禁接受医用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耗材等生产、医药企业以“赞助”名义变相提供的旅游、宴请、礼品等利益输送;不收受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第七条 学术会议邀请专家需遵循“学术优先”原则,禁止以讲课费、劳务费等名义向医药代表或关联人员支付费用。会议资料及宣传品不得出现药品、医疗器械的商业广告,确需展示的学术资料需经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学会与医药企业开展学术合作时,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合作范围、经费用途及廉洁条款,禁止企业干预学术决策。
第九条 在科研项目申报、评审过程中,需主动申报利益关联(如参与企业科研合作、持有相关企业股份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需回避评审。严禁在科研数据、成果鉴定中弄虚作假,不得接受企业委托进行夸大疗效、违规推广的学术研究。
第十条 医学奖项评审需建立“双盲评审”机制,评审标准与结果全程公示,禁止私下干预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学会全体会员、工作人员及分支机构自觉接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会通过学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建立举报渠道,对实名举报需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结果。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严格保护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学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或除名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调查;学会工作人员违规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需依据《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涉及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江西省医学会
2023年7月3日